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切合条件的种种存款性金融机构会合起来成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必然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成立存款保险筹备金,当成员机构产生策划危机或面对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政救济或直接向存款人付出部门或全部存款,从而掩护存款人好处,维护银行信用,不变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停止2011年底,全球已有111个国度成立存款保险制度。停止2014年3月,中国尚未成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可提高金融体系不变性,掩护存款人的好处,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但其自己也有本钱,大概诱发道德风险,使银行遭受更多风险,还发生了逆向选择的问题。
主要特征
干系的有偿性和合作性
存款保险主体之间的干系,一方面是有偿的,即只有在投保银行按划定缴纳保险费后,才气获得保险人的资金援助,或倒闭时存款人才气获得抵偿;另一方面又是合作的。即存款保险是浩瀚的投保银行合作共济实现的,假如只有少数银行投保,则保险基金局限小,难以包袱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给以抵偿的责任。
时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以抵偿,而未介入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干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掩护。
功效的损益性
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功效大概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险公司必需通过科学的精算法例较为精确地计较出公道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险公司有本领担负存款赔付的责任。[21] 机构的把持性
无论是官方的、民间的,照旧合办的存款保险都差异于贸易保障公司的处事,其策划的目标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掩护成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一般具有把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