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单据(bankers bill )
银行单据指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包袱付款义务的单据。主要包罗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签发的支票等。
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治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可能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付出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可能持票人的单据。出票人一般为企业。
1、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需先有资金干系;
2、支票的根基人同样应有3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3、支票出票人是单据的主债务人,高出期限未能提示可能没有拒绝证书,支票的持有人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均丧失追索权,这一点与本票一样;
4、支票的出票人包管支票的付款;
5、支票限于见票即付;
6、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
7、支票无承兑、介入承兑、介入付款和担保的制度;
8、支票具有保付和划线制度;
9、付出没有拒绝承兑证书,一般没有复本。
2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理睬本身在见票时无条件付出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可能持票人的单据。出票工钱银行。
1、本票是无条件付出的理睬,它的付款人应是出票人本人,该理睬对出票人具有法令约束力。汇票时无条件付出的委托(第三人承付),该委托对第三人并没有《单据法》上的约束力,第三人可以凭据委托付出票款,也可以拒绝付出;
2、贸易本票根基人只有2小我私家,即出票人和收款人;贸易汇票一般有3小我私家,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3、贸易本票是本身付款的票款,因此是自付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