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liquidation of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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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公司清算(liquidation of corporation)

  指公司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工业和其他法令干系,依照法定措施,对公司的工业和债权债务干系举办清理、处分和分派,以告终其债权债务干系,从而剥夺公司法人资格的法令行为。公司除因归并或分立而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遣散,均须颠末清算措施。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遣散时,为终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类法令干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没落,而对公司未告终的业务、工业及债权债务干系等举办清理、处分的行为和措施。

  公司清算是基于公司面对终止的环境下产生的。公司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公司的遣散,另一种是公司的破产,即公司基于宣告破产而终止。这两种环境下城市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组织和清算措施存在差异。

  公司的清算是负有公司清算义务的主体凭据法令划定的方法、措施而为的行为。在公司的清算中,明晰公司清算的义务主体尤为重要。公司的清算主体应为基于对公司的资产享有权益的义务主体。

  中国公司法即划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可能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构成。

  公司清算的范畴为公司的出资、资产、债权、债务的审查。公司清算的目标在于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没落,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公道依据。公司的终止涉及到浩瀚好处主体的切身好处,必需对相关权利义务予以处理息争决。因此,只有在对公司清算后,才气使得相关权利义务得以没落和转移,公司才气最终终止。

  公司清算可按清算措施差异分为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清算需要出具《公司注销清算陈诉》。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环境下,依照破产法的划定所举办的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 第一百九十一条划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令实施破产清算”。

  启动

  2007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划定,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资产不敷以清偿全部债务可能明明缺乏清偿本领的环境下,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该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企业打点人。

  措施

  1、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打点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通告。

  2、破产工业变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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